近期,网上关于“女子卖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事件中的当事人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因未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购买人以出售“三无产品”起诉,当事人最终败诉被判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大良市监所今年以来收到了不少疑似“职业打假人”关于“三无产品”、“过期食品”要求赔偿的举报投诉,多以小食杂店、小士多店为主要对象,仅5月1日至10日,就多达17宗。
事件中的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和缺乏食品安全知识,最终导致损失。小食杂店、小士多店一般缺乏精细化、企业化管理,往往成为是此类事件中“职业打假人”的目标。
在此,大良市监所给这类小食杂店、小士多店几点经营提醒:
01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要求持有效证照经营;
02 要定期检查销售的食品是否过期、是否变质、标签标识是否完整,散装食品是否按要求张贴标签标识等情况;
03 要做好销售食品的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工作,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购货凭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04 要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及时清理下架感官异常和临期的食品;
05 不得经营无中文标签或标签标识不全的进口食品。
那针对“三无产品”、“过期食品” 有哪些具体的法律小知识呢?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出售过期食品的,将被处以最低5万元罚款。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出售“三无产品”的,将被处以最低五千元罚款。
来源:大良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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