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全力推进以水兴城战略,坚决打赢治水攻坚战,大良街道生态环境部门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水污染工业源举起执法利剑,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
前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大良生态环境所”)对辖区内的五沙工业园重点涉水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清源行动”。
行动中,发现一企业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大良生态环境所随即进行调查取证,对相关设备进行查封处理,并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突击检查、精准锁定 2022年6月10日,大良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到达某金属加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在浸渗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废水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外运处理。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月度用水量与废水转移量存在较大差距。
针对此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车间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在企业西侧的地面水泥颜色与其他位置明显不一致,敲开该区域水泥发现其下有一暗渠,暗渠内存在大量沉淀物并有废水流动,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企业两台浸渗设备配套的集水池底部设置排放口连接暗渠,废水通过暗渠排放至外环境。经抽样检测,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的废水中含镉、铬、镍、铅、铜、锌等重金属物质。
依法查处、重拳出击 该企业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大良生态环境所已对相关设备进行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其他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已符合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大良生态环境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一)精准排查严查严处,坚决维护水环境安全。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更大的违法行为,其不仅可能导致严重环境损害后果,而且对监管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和干扰,大大增加执法难度和成本。大良生态环境所将继续通过不定时间、不打招呼、直接检查的方式开展“错时执法”“零点行动”,让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二)司法联动震慑打击,形成严打环境违法高压态势。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起到一定的震慑效应。
(三)加强管理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会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企业不能心存侥幸,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深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日常培训考核,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来源:大良生态环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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